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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武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:2018-01-12 浏览次数: 次 字体:[ ]

为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,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武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》(武穴政规〔2018〕1号),自2018年2月1日起,武穴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武穴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(以下简称“禁鞭”)的区域为:西至凤凰路,南至长江干堤(含堤外江滩),东至百米港西坝,北至武穴大道西段、环湖大道东段。包括武穴办事处大部(不含朱奇武社区)和刊江办事处朱木桥社区、魏垸社区、龙里社区的一部分。

二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,是指烟花爆竹制品(含电子鞭炮)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。

三、公安机关是禁鞭工作的主管机关。武穴办事处、刊江办事处、各社区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禁鞭工作。

四、在禁鞭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:

(一)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、收缴其烟花爆竹,并处500元罚款,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
(二)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、收缴其烟花爆竹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

(三)对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拒不停止燃放、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行为,情节严重的,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,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。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,根据其行为和后果,追究法律责任。举报电话:3666110或110。

六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通告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职责。监护人未履行职责,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,造成国家、集体、公民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,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
七、经公安机关核准举办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花的,燃放礼花前,由市公安局发布公告。

八、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销售、使用和处置,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执行。

九、本通告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。

十、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。

武穴市人民政府

2018年1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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